內政部離婚認為,該法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,為符合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,故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。

對於現行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,不得擔任建築師規定,增加認定的程序。

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,不得充任建築師,離婚已充任建築師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離婚證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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